公共场所突发意外事件频发,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某健康管理中心因无偿借厕给七旬老人,在老人猝死后被家属索赔21万元,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均驳回原告诉求。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层面解析此类案件的责任界定逻辑,为公众提供理性认知框架。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需以“合理限度”为边界。
商家无偿提供厕所属于善意行为,其义务范围仅限于保障场所基础安全,而非承担专业医疗救助责任。
要求非医疗机构配备急救设备或专业人员,已超出合理预期。
家属需证明商家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猝死多由自身疾病引发,商家及时拨打120、破门查看等行为已尽到普通人的救助义务。
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正是基于因果关系链条的断裂。
支持此类索赔,将导致商家因惧怕纠纷而拒绝提供便利设施,形成“寒蝉效应”。
法院通过判决明确“善意行为受法律保护”,既维护了社会互助风气,也避免了过度维权对公共利益的侵蚀。
无偿借厕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商家责任显著轻于有偿服务场景。
商家未收取费用,其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基础条件维护;存在收费行为,则需承担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
法律不苛求非专业人员实施高风险救助,但要求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
本案中,商家在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破门查看,符合普通人的认知范围,构成“适当救助”。
原告需证明厕所存在设计缺陷或管理疏漏,且该缺陷与死亡存在直接关联。
无法举证,则商家不承担责任。
2025年最新行政赔偿法律头条
最新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