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平台以高端伴游、深度陪伴为幌子,将陪玩服务异化为色情交易,甚至招募未成年女孩从事违法活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视角解析此类行为的犯罪构成及司法认定标准,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认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司法实践中已将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卖淫等行为纳入犯罪范畴。
平台招募未成年女孩从事“陪玩陪睡”活动,需满足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为组织者,包括平台运营方、中介人员等;
行为对象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行为内容为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卖淫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实施组织行为。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此类犯罪时,会重点审查组织者是否对未成年人实施管理、控制行为,表现为规定工作时间、地点、收费标准,抽取提成等。
平台通过收取会员费、抽成交易金额等方式获利,并形成固定利益链条,则构成犯罪既遂。
根据《刑法》规定,此类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组织行为手段
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通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控制”不仅指人身控制,还包括对卖淫活动的管理,统一定价、安排场所、分配收益等。
2. 人数与持续性要求
组织卖淫罪需控制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且行为具有持续性,而非一次性交易。
司法实践中,组织者通过固定场所、定期安排卖淫人员“接单”,形成稳定利益链条,即符合持续性要件。
3. 主观故意与利益目的
组织者需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卖淫,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便未直接获利,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
4. 加重情节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存在法定加重情节,包括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者重伤或死亡等。
存在上述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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