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游泳馆内,一名7岁女童在深水区接受一对一游泳教学时,被教练粗暴按压头部入水数秒,导致严重呛水并引发噩梦、抗拒下水等心理创伤。该事件经家长曝光后引发社会对儿童体育培训安全与法律责任的广泛讨论。
生命健康权
根据《民法典》第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与身体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教练将7岁儿童强行按压入水,导致呛水及呼吸困难,直接威胁其生命安全,构成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即使未造成器质性损伤,短暂窒息引发的心理应激反应仍属健康权范畴。
人格尊严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明确规定,学校、培训机构等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或侮辱行为。
教练在公共教学场景中采用暴力手段,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通过羞辱性动作损害儿童自尊心,符合人格尊严侵权特征。
安全保障义务违反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负有《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教练作为场馆工作人员,其教学行为直接关联场馆责任。
馆方未对教练资质进行审核或未制定教学规范,则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家长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游泳馆消费欺诈或服务违约;同时,根据《体育法》第93条,向体育主管部门举报教练无证教学或违规培训行为。
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可同步向教育部门或妇联寻求介入。
投诉前需收集现场视频、医疗诊断证明、心理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
家长拍摄的教练按压视频可直接证明侵权行为;儿童因恐惧产生的拒食、失眠等症状,需通过专业机构出具心理鉴定报告,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依据。
教育部门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对违规培训机构处以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办学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责令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赔偿损失。
儿童因事件产生长期心理障碍,家长还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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