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强奸案引发社会热议:男子刘某与邓某合谋侵犯前女友张某,刘某在离开酒店房间时故意不锁房门,为邓某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并在张某求救时拒绝施救。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判决赔偿精神损害。下面小编将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解析共谋性侵的刑事责任边界,并拆解“违背妇女意愿”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刘某与邓某合谋性侵案中,法院的判决揭示了共犯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逻辑。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刘某提议“先由自己与张某发生关系,再寻机让邓某介入”,邓某表示同意,双方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刘某通过“故意不锁房门”为邓某提供侵入条件,邓某直接实施暴力压制反抗行为。
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帮助他人强奸妇女的,以强奸罪共犯论处。
刘某虽未直接实施性侵,但其通过创造犯罪条件、消除障碍(如不锁房门、拒绝施救),实质推动了犯罪进程,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邓某进入房间后,张某通过踢打、哭喊、两次拨打微信电话求救等方式反抗,导致邓某未能完成性侵。
法院认为,二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二人刑期较既遂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著降低。
刘某亲属代为赔偿张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需注意,刑事谅解仅影响量刑幅度,不改变犯罪性质。
“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其认定需突破“表面反抗”的局限,回归妇女对性的自主决定权本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强奸罪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但未明确“违背妇女意愿”的具体标准。
司法实践中,这一要件的认定经历了从“形式反抗”到“实质意愿”的转变:早期标准以妇女是否有明显反抗行为(如抓伤、咬伤)作为判断依据;现行标准结合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综合判断。
真实意愿需排除“事后反悔”“动机错误”(如因未获承诺利益而反悔)等情形。本案中,若刘某承诺给张某钱财后发生关系,事后未兑现,张某报警称被强奸,法院通常不会认定违背意愿;
自主性需考虑妇女是否处于平等地位表达意愿。若存在权威关系(如上下级、师生),妇女可能因恐惧而“半推半就”,此时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是否违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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