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一名12岁男生在39℃高温下完成400米体测后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事件引发社会对校园安全责任的激烈讨论。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视角拆解两大核心问题:校方是否需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法律及司法实践,剖析责任边界与制度漏洞。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部2021年《关于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避免高温时段剧烈运动”,但未量化具体标准。
事发当日当地发布橙色高温预警,地面温度或超50℃,学校仍组织户外体测,涉嫌违反行政规范。尽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未限制测试温度,但教育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要求其结合气候调整活动安排。
校方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民事侵权。如果查实学校故意不配备医护团队,或明知高温风险仍强制测试,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中,学生倒地后3分钟暴露于烈日下,校方未及时采取遮阳、降温措施,亦未启动急救流程,暴露应急预案缺失。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学生伤亡,需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需要。
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完整框架: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校受伤,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学校需自证无过错;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受伤,实行过错原则,由原告举证学校存在过错;
若学生因第三人侵害受伤,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12岁男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校方无法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高温风险评估、急救措施等),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不得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开展教学活动。
学校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管理措施消除隐患;若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学生伤亡,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校方未配备急救团队、未在3分钟内启动急救流程,暴露应急预案缺失,符合“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过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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