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金融乱象频发,部分大学生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陷入借名贷、套路贷等陷阱。此类事件不仅摧毁个人信用,更引发社会对校园金融安全的深度反思。下面小编从法律视角出发,解析大学生被骗背上网贷的责任边界,并提供维权路径。
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启动法律救济程序
大学生应第一时间收集贷款合同、签字现场录音录像、中间人承诺返现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身对贷款用途不知情。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程序存在“当事人未到庭即缺席判决”等违法情形,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可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比对贷款发放与原债务偿还时间,揭露“借新还旧”的违法操作,推动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
第二步,主张合同无效,阻断还款义务
贷款合同存在“空白合同签字”“实际贷款人与名义贷款人不符”等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合同因欺诈而无效。
本案中银行职员与中间人串通,以“帮忙走流程”为名诱导签字,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步,追究银行违规责任,恢复个人征信
银行未履行贷款审核义务,如未核实贷款人还款能力、未审查担保人真实意愿,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需对贷款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大学生可向银保监会举报银行违规行为,要求删除不良征信记录。
能证明被欺诈,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无法证明被欺诈,则需承担形式还款义务。
贷款合同形式合法(如签字真实、贷款已发放至本人账户),但资金被他人立即转走,大学生可能需先偿还贷款,再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此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中间人或银行职员,要求返还贷款资金。
贷款平台存在“违规向大学生放贷”“变相高利贷”等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此类贷款合同无效,大学生无需还款。
此外,贷款资金未进入本人账户,或被冒用身份贷款,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贷款诈骗罪”报案,由公安机关追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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