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主播为吸引流量实施低俗表演、虚假互动等违规行为,甚至出现以"选妃"为噱头的涉黄交易。这些现象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涉嫌触犯法律红线。
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网络表演不得含有表演方式恐怖、暴力、低俗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若发现直播存在传播淫秽色情、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平台内部举报:通过直播页面"举报"按钮提交违规链接、截图及描述,平台需在60日内保存视频资料并配合核查;
2、行政监管举报:向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证据,要求删除违法内容并追究责任;
3、刑事报案:若涉及组织卖淫、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传播淫秽信息最高可处15日拘留。
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部分直播间以"在线选妃"为名,行低俗交易之实,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传播淫秽信息或进行色情表演的,处10-15日拘留;若利用网络组织卖淫嫖娼,则涉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组织卖淫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2、侵害人格尊严与社会风尚:"选妃"用语隐含物化女性、宣扬封建糟粕的意图,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关于禁止宣扬低俗内容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若达到"管理或控制三人以上"标准,即构成组织卖淫罪;即便未达刑事立案条件,亦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侮辱、传播淫秽信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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