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作为司法执行信息的重要载体,其公示的被执行人信息既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被执行人信息的公示不仅关乎当事人自身的法律责任,更因涉及子女教育、就业等权益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信息公示分为两类:
1、普通被执行人信息:指在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
此类信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及未履行金额等基础数据。
其核心功能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为公众提供司法透明度。
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普通被执行人基础上,若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伪造证据妨碍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六类情形,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附加限制高消费、限制融资信贷等联合惩戒措施。
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两年,情节严重者可延长至三年,且会同步推送至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及政府职能部门。
两类信息的区分直接影响子女权益范围:普通被执行人信息仅涉及当事人自身信用评价,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因触发联合惩戒机制,可能对子女教育、就业等产生间接影响。
子女权益受影响的核心前提是父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非普通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年收费超过12万元的私立学校,但公立学校及普通私立学校不受限制。
此外,子女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需满足“财产来源与父母失信行为直接关联”的条件,例如父母通过隐匿财产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撤销该登记行为并执行财产。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例外情形:
若被执行人能证明“无履行能力”(如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财产已被查封扣押足以清偿债务,法院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从而避免子女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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