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农民工因与另一被告同名,其银行账户被冻结近600万元,账户显示“可用余额-5988085.63元”,导致其无法外出打工、生活陷入绝境。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对司法冻结程序合法性的广泛讨论。下面小编将从“同名冻结的合法性边界”与“错误冻结的赔偿路径”两个维度,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为公众提供维权指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法院冻结财产需满足“与案件相关”“存在转移财产风险”等条件,且必须“明确冻结对象”。
在该案中,法院仅凭姓名相同即冻结账户,未核实身份证号、户籍地、出生年月等关键信息,导致与实际被告混淆。
这种“仅凭姓名冻结”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需通过公安户籍系统、通信运营商等多渠道验证被告身份”的强制性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作为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其工资和补贴均通过实名银行卡发放,资金一入账即被冻结,导致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若保全错误造成损失,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及第3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措施,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该案件中法院因身份核实疏漏导致其账户被错误冻结,属于典型的“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165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同样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要求的赔偿方面有:
1. 直接财产损失:如被冻结资金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冻结导致的财产贬值(如季节性商品错过销售时机);
2. 间接经济损失:如因无法使用资金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如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支付的违约金)、误工费(如因账户冻结无法外出打工的收入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若错误冻结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生活陷入极端困境(如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可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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