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前往该公司采访的记者发生争执。期间,涉事男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后涉事男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那么该涉事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其被刑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接下来本文为大家详细解读。
7月15日上午11时15分许,谢某某(男,42岁,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前往该公司采访的记者发生争执。其间,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
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事男子谢某某(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争执中故意摔毁记者眼镜、摄像机等设备,属于直接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摄像机作为专业设备,价值通常远超5000元(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甚至可能超过5万元(可能构成“数额巨大”),因此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即使财物价值未达刑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本案中,因财物价值可能远超5000元,公安机关直接以刑事案件立案,故未适用治安处罚。谢某某需赔偿记者设备损失(包括摄像机本身价值及内存储数据的恢复费用)。若其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可能获得从轻处罚;若拒绝赔偿,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最后在本案中,谢某某在公共场合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且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刑拘后,若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犯罪,可能面临以下量刑结果: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若毁坏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5000元至2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或存在多次毁坏财物、毁坏重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若毁坏财物价值达到“数额巨大”标准(通常为1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或存在毁坏救灾物资、军用物资等特殊财物,或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量刑时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财物价值:毁坏财物的实际价值是量刑的核心依据,价值越高,量刑越重。
犯罪情节:包括毁坏手段是否恶劣(如焚烧、砸毁等)、是否在公共场合实施、是否造成社会恐慌等。
主观恶性:犯罪动机是否卑劣(如报复、泄愤等)、是否具有预谋等。
社会影响:是否引发舆论关注、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等。
认罪态度与赔偿情况:若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能从轻处罚;若拒不认罪或拒不赔偿,可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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