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因怀疑丈夫出轨公司同事,就伙同自己的儿子将丈夫暴打了一顿,事后其丈夫身体多出软组织受伤,并委托律师法院起诉离婚。在此次事件中,女子和她的儿子殴打其丈夫,导致丈夫身上多出受伤,其行为算不算构成家暴?以及家暴在法律上怎么认定的?存在哪些法律盲区?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此案陈女士长期怀疑丈夫与同事存在不正当关系,7月1日晚,她与成年儿子在家中质问丈夫,情绪失控下持木棍击打丈夫头部、背部,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
陈女士的行为虽源于情感受害,但暴力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范畴。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指家庭成员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母子殴打丈夫的行为属于身体暴力范畴,因此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那么出轨能否减轻施暴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轨可作为离婚赔偿的依据,但不能抵消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法院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判定赔偿金额。
此案的另一位施暴者,也就是她的儿子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其儿子因非共同生活成员,其殴打父亲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庭暴力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主体特定性: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根据司法实践,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成年后独立生活的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通常不认定为家庭暴力,而是按普通故意伤害处理。
行为多样性:
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作用于身体的侵害;
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等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
性暴力:违背意愿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如强迫性行为)。
持续性要求:偶尔的轻微争吵或推搡通常不构成家庭暴力,需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征(如长期辱骂、反复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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