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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处主任受贿百万如何定罪?

时间:2025-07-03 17:31:40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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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安徽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法院对原安庆市公墓管理处主任司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司海因非法收受财物103.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该案暴露出公墓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与危害性,引发公众对“公职人员受贿罪认定”“赃款赃物处理”等法律问题的关注。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受贿罪”的相关问题。

公墓管理处主任受贿百万如何定罪?

  司海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根据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至2024年间,司海在石材采购、验收、结算及资金拨付等环节为多家企业提供便利,非法收受现金70万元、购物卡33.2万元,涉案金额达103.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本案中,司海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的构成要件,且受贿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案中赃款赃物如何处理?

  司海已退缴的103.2万元违法所得被法院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本案中,司海收受的现金和购物卡均属违法所得,且无证据表明存在被害人合法财产需返还或违禁品需没收的情形,故法院直接判决没收并上缴国库。此外,司海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这一情节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认定时要注意结合受贿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全面考量。对于退缴赃款赃物的行为,可依法从宽处理。

  以上则是关于“受贿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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