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四川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破“3.16特大伪造货币案”,主犯郭某因租用冥币厂印制360万美元假币且部分能通过验钞机被捕。据警方披露,郭某曾因非法持枪和假外币入狱,出狱后受电影《无双》启发,联合同伙通过高清模板、特种油墨等技术手段制造高仿真假币,并构建跨11省分销网络。该案查获假币近200万元,21名嫌疑人落网,揭示高智商犯罪与金融安全监管的激烈博弈。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伪造货币罪”的相关问题。
郭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其一,他无货币制作、发行权,却非法制造外观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美元的假币,妨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其二,其通过冥币厂掩护印制假币,属于“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假货币”的典型情形。尽管冥币厂本身合法,但被用于伪造美元这一流通货币,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行为。此外,郭某的假币仿真度达85%,部分能通过验钞机,符合“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郭某制造的假币能通过验钞机,属于“伪造货币技术精湛、社会危害性大”的情形,虽不直接对应《刑法》第170条明文列举的加重情节,但可纳入“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范畴。司法实践中,假币仿真度、流通范围、造成经济损失等因素均会影响量刑。本案中,郭某的假币若全部流入市场,相当于缅甸普通家庭2000年的总收入,且已实际流通至东南亚国家,导致多地出现假币泛滥,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伪造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可能据此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则是关于“伪造货币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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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