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注射药物过敏身亡属于严重医疗损害事件,即使家属与医疗机构达成和解,责任追究仍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和解主要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但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未履行诊疗义务、未进行必要皮试等过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需结合专业鉴定,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和解后仍可能被追究责任。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
患者在医院注射药物过敏身亡与家属和解后仍可能被追责,具体分析如下:
1.和解的性质与范围
和解是医患双方就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旨在解决经济损失问题。然而,和解并不免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能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而由公权力机关依法追究的,与民事赔偿无关。
2.可能面临的追责情形
行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刑事责任:若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构成医疗事故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未按规定进行皮试、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3.追责的法律条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药物过敏身亡,即便医院尽到看护责任,仍可能需承担责任,需结合诊疗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患者药物过敏身亡,即使医院尽到看护责任,仍可能需承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而不仅限于看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医疗纠纷”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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