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实质上是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一种以房屋作为交换的经济补偿方式,买卖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取得完整产权、是否符合地方政策规定以及是否满足交易限制期限,如果有产权证且符合当地法律政策,那么安置房买卖交易是合法的。
安置房必须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这是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和合法交易的前提条件。若未取得房产证,交易无法履行且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政策规定,安置房在取得产权证书后通常需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五年的安置房若进行买卖,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且相关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安置房若建设在出让土地上,其交易限制较少,若建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交易可能受到更多政策限制,需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那么安置房的买卖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对于一些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安置房,在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等手续前,产权可能存在一定限制。
安置房能否办理产权证,首先需看土地性质是否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土地为集体性质,需先完成土地“转国有”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办证。
办理条件与材料:
安置房屋的相关建设手续完备,如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购房者需提供身份证明、安置协议等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和流程申请办理产权证。
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安置协议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测绘报告或原房屋产权证(如有)、税费缴纳凭证(如契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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