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一直是国际社会严厉打击的对象,其中“自洗钱”作为一种特殊的洗钱类型,也逐渐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自洗钱还是他洗钱,一旦被发现并证实,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行为可能会受到没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罚款甚至有期徒刑等刑罚。
自洗钱是指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被纳入洗钱犯罪范畴。具体来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正式将“自洗钱”入刑。这意味着,特定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也能构成洗钱罪。这一修改不仅弥补了我国反洗钱刑法体系的漏洞,也与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大趋势相吻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自洗钱与他洗钱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上。
1. 行为主体不同:自洗钱的行为主体通常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所得,亲自进行掩饰、隐瞒活动。而他洗钱的行为主体则可能是与犯罪活动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他们接受犯罪分子的委托或雇佣,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
2. 行为对象不同:自洗钱的行为对象主要是犯罪分子自身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目的是将这些非法所得合法化,以避免被法律追究。而他洗钱的行为对象则可能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洗钱者通过一系列操作将这些资金合法化,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自洗钱与他洗钱可能相互交织,难以完全区分。因此,在打击洗钱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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