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遵循预先制定的计划和步骤,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完成。在具体实践中,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城市规划、建设以及房地产等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展开工作。并且,所有的行为都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过有权人民政府的批准后方能实施。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土地出让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一是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该方案的拟定依据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是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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