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不行。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法头条网为您带来更多问题的相关解答。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不可以是单位。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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