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均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非法转包行为的发生。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非法转包”的相关问题。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以下是对2025年非法转包定义的详细解析,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非法转包的定义
非法转包的核心特征在于承包单位不履行原合同责任,将全部工程或肢解后的工程转让他人。这包括两种情况: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在非法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这意味着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明确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进一步规定了非法转包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了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对转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非法转包行为将承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在内的多种法律责任。以下是对非法转包可能承担的责任及其相关详细法律条款的归纳:
一、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包单位立即停止非法转包行为,并采取措施进行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转包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将被依法没收。
罚款:
承包单位可能面临数额不等的罚款处罚,具体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非法转包行为,承包单位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以纠正其违法行为。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可能会被降低,甚至被吊销资质证书,从而丧失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民事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非法转包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并造成损失,承包单位需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损方可以向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的单位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赔偿。
合同无效:
非法转包行为导致的转包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以上则是关于“非法转包”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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