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时间:2024-11-26 16:26:05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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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紧急情况下抢救的、病情异常发生医疗意外的、无法预料的后果以及不可抗力等方面。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国际公约和中国海商法等国内立法,驾驶船舶过失、天灾、托运人过错等事项都可成为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对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免责事由。至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头条网下文为您介绍更多相关细节。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后果: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生有选择病人的权利吗?

  医生没有选择病人的权利。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医生面对患者,只有救治病人的责任,没有挑选病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在上文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相关问题也都可以咨询法头条网,法头条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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