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以及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些转让方式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每种方式都伴随着相应的法律条款:
一、股权转让方式
1、内部转让
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股东之间,即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2、外部转让
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股东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即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股权转让可以涉及股东所持股份的全部或仅为一部分。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约定转让: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
法定转让: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二、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条款
股权转让的自由度
股东间股权转让自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允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股权转让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召开股东大会
转让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尽职调查
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转让方和受让方对股权状况有充分的了解。
协商与谈判
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等。
申请与批准
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立项、确认与评估
股权转让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并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理交割手续
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变更登记
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则是关于“股权转让”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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