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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征信黑名单后还可以做轮船吗?

时间:2024-11-05 15:15:08 浏览: 分类: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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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征信黑名单后,失信被执行人仍然可以乘坐普通轮船,但舱位等级必须低于二等舱。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又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权利。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征信黑名单”的相关问题。

2024年上征信黑名单后还可以做轮船吗?

  2024年上征信黑名单后,可以乘坐普通轮船,但乘坐的舱位等级受到限制。具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这一规定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解释与说明

  轮船舱位限制:根据上述条款的第一点,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选择乘坐普通轮船,但舱位等级必须低于二等舱。

  生活和工作必需:该规定旨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而非剥夺其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权利。因此,乘坐普通轮船作为基本的出行方式是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征信黑名单还可以买股票吗?

  上征信黑名单后,仍然可以购买股票。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法律条款与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主要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纳入名单的条件、信用惩戒措施等,但并未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股票交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并未将失信被执行人排除在投资者之外。

  解释与说明

  股票交易的权利:

  失信被执行人虽然因未履行法律义务而被纳入失信名单,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权利。他们仍然可以开立股票账户,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股票的买卖操作。

  信用惩戒措施的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受到的信用惩戒措施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并未直接限制其进行股票交易。

  可能的间接影响:

  虽然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购买股票,但他们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受损,可能会影响其参与某些特定的金融交易或享受某些金融服务。例如,他们可能无法开立信用账户或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因为这些交易类型往往对信用状况有一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以上则是关于“征信黑名单”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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