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收养评估、公告与登记以及户口办理等步骤。收养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完成收养。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收养赡养”的相关问题。
提出申请:
收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通常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收养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抚养能力、健康检查情况、犯罪记录情况等材料。
送养人(如儿童福利机构或生父母)也需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信息、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
收养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养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评估通过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将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
公告与登记: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公告栏上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满后,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需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会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户口办理: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需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私自收养弃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罪名,但如有市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或将弃婴转送他人。
私自收养弃婴不仅可能触犯法律,还可能对孩子的未来造成不利影响。孩子需要得到合法的身份认同和保障,而私自抚养则可能使孩子面临身份不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以上则是关于“收养赡养”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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