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

2024年国际保理的对象是谁?

时间:2024-09-09 11:41:29 浏览: 分类:国际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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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保理的对象涵盖了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以及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这些参与方通过国际保理业务实现风险的转移和资金的融通,共同推动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国际保理”的相关问题。

2024年国际保理的对象是谁?

  2024年国际保理的对象主要是参与国际贸易的卖方(出口商)和买方(进口商),以及为他们提供保理服务的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具体来说:

  一、卖方(出口商)

  卖方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或服务提供商,他们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服务。

  卖方将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以获得融资、信用风险控制、应收账款催收或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

  二、买方(进口商)

  买方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或服务的接收方,他们根据与卖方订立的合同支付货款。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买方通常位于卖方所在国之外,其支付货款的行为受到进口保理商的监督和管理。

  三、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是位于卖方所在国的保理机构,他们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为卖方提供国际保理服务。

  出口保理商负责审核卖方的应收账款,向卖方提供融资,并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担保责任。同时,他们还负责向进口保理商追收账款。

  四、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是位于买方所在国的保理机构,他们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相互保理协议,共同为买卖双方提供国际保理服务。

  进口保理商负责审核买方的资信状况,并在买方无力支付货款时向出口保理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此外,他们还负责向买方催收账款,并协助处理贸易纠纷。

  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九条

  在从同一让与人处受让同一应收账款的数个受让人之间,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权利的优先性由债务人收到各个转让通知的顺序来决定。但是,如果受让人在转让合同订立时已知悉先前的转让,那么受让人不得以通知债务人的方式获得优先于先前转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

  (二)应收账款转让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受偿。

国际保理有什么相关规定?

  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参与方、业务范围、操作流程、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以下是对国际保理相关规定的详细归纳:

  一、参与方规定

  供应商(出口商):提供货物或服务并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账款被出口保理公司叙作保理业务。

  债务人(进口商):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出口保理商:在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的一方,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融资、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进口保理商:同意代收供应商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之应收账款的一方,承担信用风险并付款给出口保理商。

  二、业务范围规定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如赊销、承兑交单)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以信用证、付款交单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通常被排除在外。

  三、操作流程规定

  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融资申请提交给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评估,并承担已核准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进口保理商在债务人到期未付款时,向出口保理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四、权利义务规定

  出口保理商的权利义务:包括审核应收账款、提供融资、管理应收账款账户、协助催收账款等。同时,出口保理商需保证转让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损失。

  进口保理商的权利义务: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评估、承担已核准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在债务人到期未付款时向出口保理商付款等。同时,进口保理商有权要求出口保理商提供必要的单据和信息,以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包括向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提供必要的单据和信息、协助催收账款等。同时,供应商需保证所售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

  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接受保理商对其资信的调查评估等。债务人需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规定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产生的争议,通常按照双方签订的保理协议或相关国际惯例进行解决。如双方均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则可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通常是终局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双方应遵守并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九条

  在从同一让与人处受让同一应收账款的数个受让人之间,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权利的优先性由债务人收到各个转让通知的顺序来决定。但是,如果受让人在转让合同订立时已知悉先前的转让,那么受让人不得以通知债务人的方式获得优先于先前转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

  (二)应收账款转让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受偿。

  以上则是关于“国际保理”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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