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况。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医疗事故的性质、医生的过失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下面是法头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资讯,一起来看看吧。
医生的刑事责任
1.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条件
医生若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是医务人员,即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
主观上存在过失,即医务人员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
客观上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如违反医疗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如果医生的行为符合上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责任形式
除了刑事责任外,医生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医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民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赔偿患者因此遭受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
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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