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离婚后特定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

时间:2024-08-29 11:21:09 浏览: 分类: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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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并非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需进行分割。特定种类的财产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从而不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范围内。这些财产通常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且明确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

离婚后特定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割,而个人财产则归属各自所有,不予分割。特定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的情形主要包括:

1.婚前个人财产:指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的财产。

2.继承或赠与所得且明确归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则不属于共同财产。

3.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类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仅归受害者个人所有。

4.其他法律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后继承遗产在离婚中如何处理?

离婚与遗产继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但两者间存在交集情形,尤其是在处理离婚过程中或离婚后发生的遗产继承问题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原则上不再享有对方遗产的继承权,除非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若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应继承的遗产部分,则需要先进行遗产的处理和分割,再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离婚后家传物品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家传物品,如果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明确单独归属一方的,一般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家传物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并且无法明确区分或已经混同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则可能被法院视为共同财产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特定财产因其性质和来源的特殊性,不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确保了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划分与保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准确界定财产性质是关键,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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