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署名权依然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2024年署名权的概念并未因时间推移而改变,它依然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来说,署名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义与内涵
表明作者身份:署名权的核心在于确认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使公众能够知晓作品的创作者。
在作品上署名:这既包括在作品的原件上署名,也包括在作品的复制件上署名。署名可以是作者的真实姓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等。
二、权利内容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署真名还是假名。
署名方式决定权: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具体方式,如署名的位置、字体、大小等。
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在合作作品中,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署名的排列顺序。
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经他人修改、编辑或有其他贡献者,作者有权指示是否保留原署名及如何标注贡献者的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署名权没有期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意味着,无论作者是否在世,其署名权都一直存在,不受时间限制。
具体来说,署名权是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由于署名权与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因此它不能像著作财产权那样受到一定时间的限制。即使作者去世后,其署名权仍然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进行保护,或者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护。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署名权没有期限,但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如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则受到一定时间的限制。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以上则是关于“著作权”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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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