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股东未足额出资时的公司债务主要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然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对公司补足出资、赔偿损失,以及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会有所不同。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未足额出资”的相关问题。
2024年股东未足额出资时,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公司债务的基本承担原则
公司独立承担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股东的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
对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时,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内容。
对其他股东: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不再对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须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变化体现了对公司独立法人财产制度的回归。
对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所明确规定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绝对保护,强化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潜在责任。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如果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受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人也需承担补充责任。这是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权利行使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失去了股东权利。具体来说,未足额出资的股东的权利状况可以归纳如下:
一、基本权利保留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如:
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参与重大决策权:虽然出资不足可能影响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具体取决于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仍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过程。
选择管理者权:有权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过程。
二、权利行使受限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行使某些股东权利时会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与出资直接相关的权益上,如:
利润分配请求权: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利润分配上可能会受到限制,他们可能无法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来享有利润分配,而是只能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来分配。
新股优先认购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能无法享有新股的优先认购权,因为新股的认购通常与股东的出资情况挂钩。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公司清算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剩余财产的分配上可能会受到限制,他们可能无法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来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而是只能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来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以上则是关于“未足额出资”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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