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和地役权在法律性质、取得方式、权利内容、适用范围、权利要求程度、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以及有偿性和期限限制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关问题。
相邻权和地役权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性质:
相邻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它是对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
权利取得方式:
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因相邻关系而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这种权利,无需特定的公示方式。
地役权则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需通过约定来设定,尽管在合同生效时即可取得,但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权利内容:
相邻权的内容主要是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以满足不动产使用过程中的最低要求。
地役权的内容则更加广泛,它旨在更好地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不仅仅满足于最低要求。
适用范围:
相邻权适用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包括土地毗邻和建筑物毗邻关系。
地役权的适用范围更广,不仅适用于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还可以适用于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
权利要求程度: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对自己土地提供的是约定的便利要求,因此在利用他人土地上比相邻权有更大的扩展。
权利义务主体范围:
相邻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仅限于相邻不动产的主体之间。
地役权则是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对世性特征,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有偿性和期限限制:
相邻权通常是无偿的,且没有固定期限限制。
地役权则通常是有偿的,并且会有固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相邻权和地役权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受到侵犯:
相邻权受到侵犯的情形通常包括:
因排污排水造成的纠纷:例如,一方排放污水或废水影响到另一方的水源或土地。
因用水、流水、截水、排水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可能涉及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如一方擅自改变水流方向或堵截水源。
因正常通行受阻产生的纠纷:比如,一方堵塞了历史形成的通道,导致他人无法正常通行。
因光照、通风、噪音和震动产生的纠纷:建筑物间的距离过近或设计不当,可能导致采光、通风受到影响,或产生噪音和震动干扰。
因防险、排污导致的纠纷:如开挖土地、建筑施工可能危害到邻居的地基和房屋安全。
因相邻管线安设关系产生的纠纷:埋设管道或架设线路时未经允许穿越或占用他人土地。
地役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可能包括:
供役地人不履行积极义务:如在地役权合同中约定供役地人需进行某些积极行为(如种植生态林),但供役地人未履行。
供役地人从事禁止性行为:如在地役权合同中明确禁止供役地人进行某些行为(如砍伐树木),但供役地人违反了这些规定。
供役地人的行为与地役权合同目的不符:供役地人从事了与地役权合同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行为。
第三人破坏:第三人可能对供役地进行了破坏,影响了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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