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

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4-06-21 11:57:44 浏览: 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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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等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

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附条件交易行为:

  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一般怎么投诉?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这是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的投诉电话。

  工作人员会进行登记,并根据消费纠纷发生的地点、性质,将投诉转至辖区监管单位及时受理。

  寄送信件进行投诉:

  消费者可以选择将投诉信件邮寄到本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信件中应详细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现场投诉:

  如果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直接到本地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进行现场投诉和举报。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负责登记和处理此类投诉。

  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

  消费者可以利用电脑、手机等设备,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网址:m.12315.cn)提交投诉信息。

  投诉内容经平台审核后,将转至具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在进行投诉之前,消费者应尽可能地收集和保存证据,如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相关文件等,以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同时,投诉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及具体行为等,并明确指出所投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哪一条规定。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以上则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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