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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遭遇商标侵权如何取证?

时间:2024-05-16 16:14:58 浏览: 分类: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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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有效的取证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当事人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的身份、侵权规模及造成的损害等,为后续的维权行动奠定基础。取证应遵循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的原则,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庭的认可度。

遭遇商标侵权如何取证?

1.证据类型: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则涉及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证言、网络截图等,用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和损害程度。

2.取证方法:

自行取证: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购买侵权产品,记录交易过程,保留发票、收据等购买凭证。

公证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网页、店铺、广告等进行截图、录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委托专业机构:聘请知识产权调查公司或律师进行秘密调查,获取侵权证据。

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侵权证据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

3.电子数据证据:在互联网环境下,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帖子、电子商务平台记录等电子数据也是重要证据。需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必要时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收集、提交、质证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证据采信标准。

《电子签名法》与《电子商务法》: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基础,确保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怎样判断合同约定管辖的有效性?

判断合同约定管辖的有效性,需要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书面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合同约定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或默示约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 约定范围限制: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具体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超出上述范围的约定可能被视为无效。

3. 明确性和唯一性:约定管辖条款应当清晰明确,能够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指向多个可能的管辖法院。例如,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甲方有多处办公场所或住所地,应明确指出具体的区县一级的人民法院。

4.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根据民诉法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涉及重大涉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等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存在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对于婚姻、收养、继承、不动产等案件,法律规定了专属管辖,即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这些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这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管辖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如何理解并适用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判断合同约定管辖的有效性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书面形式要求、约定范围限制、明确性和唯一性、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有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约定管辖条款,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非执行董事责任纠纷如何解决?

非执行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内部担任管理职务,且与公司无重大关联关系的董事,其主要职责是为公司决策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监督公司运营,保护股东利益。在非执行董事责任纠纷中,常见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 违反忠实义务:非执行董事应当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2. 违反勤勉义务:非执行董事应当尽职履行职责,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慎审查,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公司损失。

3. 决策失误:非执行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过程,若因其决策错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可能被追究责任。

4. 信息披露不实:非执行董事有义务确保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信息披露不实引发投资者损失,可能面临责任追究。

解决非执行董事责任纠纷,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责任性质:首先需要明确争议行为是否属于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范围,以及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其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或是否存在决策失误、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

2. 举证责任分配:在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股东或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非执行董事存在过错及由此造成的具体损失。非执行董事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

3. 法律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执行董事对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非执行董事还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刑法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解决非执行董事责任纠纷需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根据非执行董事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同时,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公司稳定运营。

遭遇商标侵权时,采取合理、合法的取证措施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全面收集证据,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成功维权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监控机制,做到侵权早发现、早应对,有效维护自身品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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