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婚姻中,财产分割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有效婚姻的共有财产制。法律规定,在无效婚姻被宣告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但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可参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
无效婚姻中财产分割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各自所有的原则: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2. 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尽管婚姻无效,但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可视作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 过错赔偿原则:如果一方因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等原因导致婚姻无效,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从始至终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后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2. 禁止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违反此规定缔结的婚姻无效。
3. 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4. 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患者,在未治愈前结婚的,依据《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规,其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但《民法典》已删除了这一明确条款,现行法律实践中对此类情况认定较为复杂,通常会结合具体病情、公共利益及当事人权益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关于“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明确规定,但在以往的《婚姻法》第七条中对此有所涉及,且相关司法实践及《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仍可能作为参考依据。
在无效婚姻中,财产分割既要尊重各自财产的归属,又要考虑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形成的共有关系,同时兼顾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充分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割。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让您烦恼不已?法头条是您身边的法律助手,让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服务,助您解决问题。
最新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