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垄断法体系下,搭售行为若达到一定程度并足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时,将被认定为违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判断主要基于搭售与主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以及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等因素。
何种程度的搭售会被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没有正当理由,通过搭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对于搭售行为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有在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其搭售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行为。
2. 搭售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如果搭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际造成了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削弱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那么该搭售行为就可能违法。
3. 主产品与搭售产品的关联性:如果搭售的产品与主产品之间并无合理关联,且消费者无法单独购买主产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强制交易,从而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通过搭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交易条件;……”
经营者通过捆绑销售手段压制竞争对手如何定性处理?
捆绑销售,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的商品或服务以不拆分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如果经营者通过捆绑销售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不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以此方式压制竞争对手,限制了市场竞争,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果经营者通过捆绑销售,实质上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那么应依法进行定性处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下列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也对涉及捆绑销售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3. 若涉及具体的行业或领域,如电信、互联网等行业,还有可能适用到诸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条款。
定性处理措施: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若因捆绑销售导致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该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面临被勒令整改、分割业务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搭售行为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关键在于经营者的市场地位、搭售产品的关联性和搭售行为的实际效果。如果搭售行为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且无正当理由,执法机构将会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谨慎评估搭售行为的合法性,以避免触犯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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