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诊疗风险是两个在医疗服务中经常遇到的概念,它们之间的法律边界主要在于医生是否违反了诊疗常规,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疗事故通常涉及医疗过错,而诊疗风险则是医学科学技术局限性和患者个体差异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厘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有助于保护患者权益,同时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与诊疗风险的法律边界何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的“过失”主要指医务人员未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诊疗活动。如果患者受到的损害是因为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即越过了应有的谨慎、专业和技术标准,则构成医疗事故。
而诊疗风险则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即使医务人员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仍有可能出现的无法预见或者不能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例如,手术并发症、药物过敏反应等,这些情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医疗机构不承担过错责任,但可能需要通过告知、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等方式来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及免责事由进行了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应如何明确区分并规避医疗事故和诊疗风险?
医疗事故和诊疗风险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诊疗风险则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由于疾病本身复杂性、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导致的无法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难以避免的不良后果。
1. 明确区分: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合规、合理。对于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应在术前向患者充分告知,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此作为区别医疗事故与诊疗风险的重要依据。
2. 规避措施: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等,以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 对于高风险诊疗项目,应实施严格的术前评估、讨论和决策程序,必要时邀请多学科会诊,降低诊疗风险。
- 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患沟通能力,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告知,可有效规避因未尽告知义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以上分析表明,医疗机构要明确区分并规避医疗事故和诊疗风险,需从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尊重和保障患者权益等方面入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
如何区分医疗过失与合理风险范畴?
医疗过失与合理风险是医疗纠纷案件中常常涉及的两个核心概念。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而合理风险,又称医疗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尽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诊疗水平,但由于疾病本身的复杂性、病人体质特殊或其他目前医学无法预见、防范的因素导致的患者损害结果。
区分医疗过失与合理风险的主要依据包括:医生是否遵守了诊疗规范;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损害结果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是否可以预见和避免。如果医生严格遵循了专业标准,且损害结果属于现有医学科技难以预见和防止的风险,则可能归属于合理风险范畴。
法律依据:
1.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明确了医疗过失的责任基础,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
2. 同样,《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时,医务人员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医疗措施。前款情形,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文实际上对合理风险给予了法律上的豁免,即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即使出现不良后果,只要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就不构成医疗过失。
3.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有所涉及,例如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进一步区分医疗过失与合理风险。
医疗事故与诊疗风险在法律上的边界在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常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地告知诊疗风险,从而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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