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2024年刑事辩护中如何针对物证的收集、保管和鉴定提出异议?

时间:2024-03-08 13:00:27 浏览: 分类: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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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中,物证的收集、保管和鉴定是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律师针对物证的有效异议,能够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和案件结果。律师可以通过对物证来源的合法性、收集程序的合规性、保管过程的安全性和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提出异议。

刑事辩护中如何针对物证的收集、保管和鉴定提出异议?

1. 物证收集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收集物证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物证的原始性、完整性不受破坏。若发现物证收集过程中存在违法搜查、扣押,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收集物证,导致物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时,律师有权对此提出异议。

2. 物证保管阶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物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或丢失。若物证保管过程中出现交接不清、保管不当、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等可能影响物证原貌或属性的情况,律师可以据此提出物证保管异议。

3. 物证鉴定阶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如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意见缺乏依据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等,律师可就物证鉴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收集物证、书证,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均不被伪造、变造、替换或者毁损。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物证保管的相关条款。

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鉴定程序、鉴定人资格及鉴定意见的相关条款。

刑事辩护中如何运用证据规则排除不利证据?

刑事辩护中,排除不利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辩护策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律师在排除不利证据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证据来源不合法:如果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程序获取,或者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非法搜查、扣押、逼供等),律师可以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排除。这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证据缺乏关联性:如果某项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或罪重,律师可以主张该证据不具备证据力,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3. 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对于存在明显矛盾、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前后不一、物证存在伪造篡改可能等,律师应通过质证、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并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有更为详尽的操作指引。

作为辩护律师,在面对物证的收集、保管和鉴定环节时,应深入审查并充分利用法律规定,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精准提出异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同时,通过有效的异议,也有利于推动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提升办案质量,严格执行证据规则,进一步保障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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