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

2024年患方有权要求查阅哪些医疗记录?

时间:2024-03-04 17:44:35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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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在医疗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查阅、复制部分或全部医疗记录的权利。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检查结果、影像学资料、医嘱单、护理记录等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过程直接相关的医疗信息。

患方有权要求查阅哪些医疗记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障其对自身医疗记录的查阅权。患方有权查阅的医疗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反映诊疗全过程的病历资料;二是各种实验室检查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等检验结果;三是反映用药情况及手术、处置等内容的医嘱单;四是关于患者病情观察、护理措施等方面的护理记录。但涉及到其他患者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医疗机构可依法予以限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服务,方便患者获取门(急)诊病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住院病历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方是否必须提供书面的医疗事故说明?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生可能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医方必须提供书面的医疗事故说明。

医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与医疗行为相关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检查结果、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输血治疗记录、以及与医疗纠纷直接相关的其他资料等。这些资料通常能够反映出医疗过程的真实情况,用以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

对于“医疗事故说明”这一特定形式的文件,我国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出具。实践中,如果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鉴定过程中,会基于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书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引用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当对死因、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将调查结果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虽然未明确要求提供“医疗事故说明”,但强调了医疗机构不得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重要性。

作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并查阅上述所列的医疗记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其医疗信息,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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