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4有效)

发布时间:2024-11-10 19:46:20 浏览: 分类: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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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

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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