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异议处理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4-03-02 10:38:40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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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存在法定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异议处理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接受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机构拒绝接受鉴定结果异议怎么办?

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定效力,但患者及其家属对此有异议时,法律赋予了其救济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接受并处理这种异议,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再次鉴定。若医疗机构不配合,可以向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并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对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存疑,可依据此条法规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主张权益。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鉴定结果异议,甚至妨碍、阻挠重新鉴定程序的进行,可能构成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据此,对于争议较大的医疗鉴定结果,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

如何提供证据推翻不利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认为其对自己不利,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

1. 重新申请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时,应尽可能收集并提交新的、充分且关键的医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结果、药品使用记录、手术记录、相关专家意见等,以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错误。

2. 质疑鉴定程序合法性:若鉴定过程违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如鉴定组组成不合法、鉴定程序不公正等,可据此申请推翻鉴定结论。需提供能够证明程序违法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3. 质证鉴定依据及方法:针对鉴定结论所依赖的医学理论、诊断标准、治疗方法等进行专业质证,邀请权威医学专家出具不同意见,证明原鉴定结论在医学理论上或实践中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重新组织鉴定:(一)原鉴定组成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的;(二)原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原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原鉴定主要事实不清,需要补充鉴定的;(五)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

3. 同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当事人有权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反驳对方证据的效力,这同样适用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质疑和推翻。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异议的处理,法定期限为从接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此期间内,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超过此期限则可能会丧失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建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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