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

2024年如何确保患者在医疗事故调查中的参与权?

时间:2024-02-08 12:18:09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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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调查过程中,确保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充分参与权至关重要,这既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公正、公开、公平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要求。患者参与权主要体现在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以及获得专业帮助等方面,律师可以从法律角度提供保障建议和策略。

如何确保患者在医疗事故调查中的参与权?

1. 知情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及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等资料,以便患者了解并参与到事故调查中。

2. 陈述申辩权: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中,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有权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他们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

3. 获得专业帮助权:患者有权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与医疗事故调查和处理全过程,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代理权在医疗纠纷领域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1.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患者能否要求查阅医疗记录并复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患者对其自身的医疗记录享有知情权和复制权。这是因为患者的医疗记录中包含了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一系列关乎其健康权益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虽然强调了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但也隐含了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其有权查阅并获取自己的病历资料。

同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第九条明确规定:“患者依法享有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第九条

作为患者,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并复制自己的医疗记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尊重和保护其他患者的隐私信息。

确保患者在医疗事故调查中的参与权,不仅需要医疗机构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还需要患者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以及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的权利。我们应当协助患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参与到医疗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之中,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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