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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哪些效力?

时间:2023-12-01 15:38:11 浏览: 分类: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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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那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追认,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需要自行承担责任。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无权代理人”的相关问题。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哪些效力?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并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会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从而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被代理人可能会在事后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追认,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从而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然而,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如果无权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代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可以拒绝承认该合同的约束力,不承担合同中的义务或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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