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

时间:2023-07-14 14:10:21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鉴定
您的位置:法头条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鉴定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接下来法头条将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

  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都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地区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程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鉴定的材料包括了: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以上是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阅读全文

2024年最新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有问题找本地律师

地区精选律师

更多优选律师

最新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最新法律法规

查看更多
TOP
Copyright © 2024 法头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