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关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持有证件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的情形。行为人若是有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的赔偿,则是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实习医生的医疗实践不构成非法行医。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根据规定,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等在带教老师或临床医师指导带领监督下参与临床教学实践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可以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但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并且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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