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鲜采购员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中包含“竞业保密工资400元”,离职后公司以“已支付补偿”为由拒绝额外补偿。法院最终判决该条款无效,认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混入工资,需在离职后按月支付。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定性、支付规则及司法实践三个维度,解析“保密费混工资是否影响竞业约定效力”及“竞业补偿金发放期限”两大核心问题,为企业与劳动者划清权利边界。
近年来,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频发,其中宠物医生常某被原单位索赔138万元违约金一案,因涉及“谋生技能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争议点,引发社会对竞业协议适用边界的深度讨论。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规,从竞业协议的适用主体、经济补偿支付规则、协议失效条件三个维度,系统解析此类争议的法律认定标准,为劳动者与企业提供实践指引。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常常会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竞业协议的签订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的合法性以及竞业协议补偿金多久不给会失效等问题备受关注。下面小编将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