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5月28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1月0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造成受援人损害,受援人要求赔偿的,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二、将第四十四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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