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施行日期:2026年0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0月0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机制,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排水设施、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行管理的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基于水污染防治等工作需要,经产权人同意,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运行管理的建筑小区类别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委托的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管理合同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运行服务费。”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技术修改。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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