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5年07月11日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
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
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11日 法经〔1995〕20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同意你院请示中所列第三种意见,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了部分货物,虽其余货物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履行,仍应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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