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9-18 15:23:52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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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02月22日

施行日期:2023年02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18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3年2月22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三、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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