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更新)

发布时间:2026-08-05 14:23:44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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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8月05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二、将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依法受理地价补缴申请时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计算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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