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7月29日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
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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