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00年01月01日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7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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